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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电力试研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电力试研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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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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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生生[1997]27号

颁布部门:(安生生[1997]27号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97-03-10生效日期:1997-03-10

<p>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区)电力局:<br />   3月4~5日,我司在北京召开了电力试研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座谈会,各电力集团公司及部分试研院、所参加了会议。会上,交流了各院所达标工作开展情况,讨论并明确了《电力试研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文,提出了今后工作要求。《电力试研院(所)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如下:<br /> 一、 必备条件增加第4条,即:未发生因技术监督不力而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br /> 二、 审批和复核第4条修改为:<br />   达标院(所)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考核。各网公司、独立省公司每年定期对达标院(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报部。未达到必备四个条件之一者,由主管单位代部撤销达标称号一年,报部备案;发现某些方面已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扭转;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主管单位代部撤销达标称号,报部备案;撤销达标称号期间,间断已执行的奖励政策,恢复称号由主管单位确认并报部备案。@@<br />   三、 “四个中心”中的技术服务第6项第(4)条标准及评分规定改为:按部颁《火力发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和《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的要求项目进行调整和试验,每缺一项扣2分。<br />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br /> 1997年3月10日<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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