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人大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8届人大第27次会议

颁布部门: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8届人大第27次会议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br />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br /> 一、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br /> 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因无证开采或者越界开采致使毗邻矿山企业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br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劳动部门可视情节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乡镇矿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br />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矿山企业采掘设计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技术规范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款。<br /> 乡镇矿山企业开采国有矿山保安矿柱的,采矿时未标明采空区位置,未对采空区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措施不得力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br /> 有前两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四、删去第四十条。<br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r /> </p>

同地区相关
无相关记录
同专业相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二十五条”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