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环办〔2004〕47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06-01生效日期:2004-06-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速度加快,在各地产业结构和城市布局调整中许多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搬出城镇中心,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如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建设。近期以来,由于遗留污染物或土壤污染造成一些环境污染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报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依据监测评价报告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监测评价报告要对原址土壤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分析内容包括遗留在原址和地下的污染物种类、范围和土壤污染程度;原厂区地下管线、储罐埋藏情况和土壤、地下水污染现状等的评价情况。

  二、对于已经开发和正在开发的外迁工业区域,要尽快制定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勘探、监测方案,对施工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调查,确定清理工作计划和土壤功能恢复实施方案,尽快消除土壤环境污染。

  三、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重新利用过程中发现的土壤污染问题,尽快制定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及时报告总局。

二○○四年六月一日

同地区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河池市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保护条例
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