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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已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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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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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厅规划〔2007〕115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劳动保护

颁布日期:2007-06-28生效日期:2007-06-2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0年9月1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期,一些地方反映,由于生产、销售、使用劣质安全帽给建筑工地一线工人造成的伤害和事故隐患严重,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要求,为切实保障生产一线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立即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

  (一)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是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建筑施工、冶金以及制造加工业。中央管理的企业,按照安全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防护用品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煤矿用自救器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该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举的八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尤其要严厉查处贪图便宜购买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给一线工人使用的恶劣行为,对由此造成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保障,并有效实施了对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规范化管理;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了培训与监督。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在有多个承包单位的项目中对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

  3.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一次产品抽检和生产现场检查,对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材料的,依法从重处罚,其中:已取得安全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的,要提请发证机构吊销相关证书;已售出的劣质产品,责令必须追回,对造成事故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调查、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配合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清理整顿无证生产的企业,坚决打击涉嫌造假售假的不法企业和商贩。

  二、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维护一线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针对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认真深入研究,迅速组织落实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各个环节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改进、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督查处。查出问题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从使用环节上杜绝劣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企业,纠正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三)加强与质量监督、工商、建设、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劣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得到查处。对生产或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比较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工商、建设、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联动工作机制。(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及时公布典型案例,营造整治氛围,深入一线普及劳动防护知识以及识别劣质防护用品的方法,提高工人自我保护意识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各地在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查处大案要案及重要的联合执法行动等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涉及其他部门、地区的重大情况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地区。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11月底前,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专项监督检查的进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略)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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