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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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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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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经贸委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02-01-01生效日期:2002-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在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本规定适用的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空气压缩机操作;

  (三)起重作业;

  (四)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五)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六)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七)建筑搅拌机操作;

  (八)潜水作业;

  (九)制冷作业;

  (十)水泥立窑作业;

  (十一)尾矿库作业;

  (十二)矿井通风作业;

  (十三)由省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七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人员需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检查应在市经贸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含具备相当水平的企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的主检医生必须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技术职称。身体检查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身体检查标准》进行。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在市经贸委审查认可的培训单位进行。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使用国家经贸委组织编写的基本培训教材和市经贸委指定的培训教材。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经贸委或其委托的区、市、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安全技术培训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向培训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

  (三)学历证明;

  (四)专业技术培训考核证件;

  (五)身体检查表。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委及其委托的区、市、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以下简称考核部门)。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单位签署培训意见后的《申报表》报考核部门。考核部门收到《申报表》后,在30日内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由市经贸委按照国家经贸委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建立题库,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考卷。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时间依试题复杂程度分为90分钟与120分钟两种。考卷的评判以标准答案为依据,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入《申报表》。

  第十七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安全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实际操作考核由市经贸委按照《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确定考试时间、内容、方式和考场。

  第十九条 在进行实际操作训练和考核过程中,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专人负责监护工作,切实保证学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安全实际操作考核由市经贸委审查认可的主考人按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实际操作考核成绩记入《申报表》,一周内报市经贸委。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或安全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其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应重新培训。

  第二十三条 对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的学员,由市经贸委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四条 《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二十五条 《操作证》复审由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填写《申报表》,向市经贸委或其委托的区、市、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按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培训、考核合格后,到市经贸委加盖复审印章。

  复审内容包括:

  (一)身体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六条 复审培训内容由市经贸委确定。

  第二十七条 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3日起30日内申请再复审培训1次。

  第二十八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复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应随身携带《操作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检查。不随身携带《操作证》、逾期不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一律视为无证作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禁指派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第三十一条 对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和指派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培训单位、考核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做好人员统计工作。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培训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向市经贸委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贸委收缴其《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作业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进行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五)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操作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退休(职)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自行失效。如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经贸委或其委托的区、市、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申报,履行复审手续,重新领取《操作证》后方可从事原作业。

  第三十七条 《操作证》若有遗失或损坏,需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提出书面补发申请,由市经贸委审查属实后补发。

  第三十八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需进行特种作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及技工学校特种作业专业毕业生,已接受过本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者,可不参加培训,但必须在持《操作证》人员的监护下从事半年以上的实习,并参加安全技术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进行特种作业。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兼作它种特种作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且作业年限符合要求的,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它种特种作业,但从事特种作业的种类不得超过三种。申请两种特种作业的间隔年限不少于一年。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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