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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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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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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泉政办〔2002〕104号

颁布部门:泉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02-07-01生效日期:2002-07-0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市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的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市区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垃圾管理是指对泉州市区生活、建筑、工业垃圾的收集、清运、消纳和处理的管理。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装饰、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工业垃圾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工业废弃物。

二、泉州市区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集、统一清运、统一处理、统一收费。

三、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州市区垃圾管理工作。
泉州市、区两级环卫部门具体分级负责市区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和收费工作。
泉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对市区垃圾收集、清运、消纳、处理过程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四、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统一运入市政府规划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区环卫部门指定的工业和建筑垃圾倾倒点进行消纳处理。
市郊的东海镇章晋山、北峰镇马后山为建筑垃圾倾倒点,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 的建筑垃圾应统一在此倾倒;在市区设立若干个建筑垃圾倾倒临时中转点,以方便10立方米以下小规模的建筑垃圾临时倾倒、中转。

五、生活垃圾由市、区两级环卫部门按照各自原职能分工进行收集、清运、消纳、处理和收费;无害工业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参照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清运和处理办法执行;有害的工业及其他危险废弃物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六、泉州市区的建筑、工业垃圾管理实行有偿服务。不同垃圾的具体收费标准(包括收集、清运、中转和消纳处理各个环节的费用)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区环卫等有关部门,根据垃圾运输距离、处理成本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研究,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七、市环卫处成立环卫清运服务公司,专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的有偿服务,具体负责建筑、工业垃圾、中转站(点)和垃圾填埋场的定点和建设,以及垃圾的填埋、消纳、处理和有关收费工作。鲤城、丰泽、洛江三个区环卫所成立区环卫清运服务分公司,受市环卫清运服务公司的委托,专门负责对所在辖区建筑、工业垃圾及其它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收费工作。

八、泉州市区所有的建筑施工单位和工厂企业,必须遵守市政府关于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收集、清运、中转和消纳处理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环卫清运分服务公司对垃圾进行统一清运处理,并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垃圾收费标准,缴交有偿服务费。建筑工地及工厂企业不得自行清运、处理,或乱倒垃圾。

九、市、区环卫清运公司的车辆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封闭式运输,并有各自不同的明显标志。运送的建筑和工业垃圾必须运到市政府规划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区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倾倒点,不得乱倒垃圾。市、区环卫清运公司在对工业和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前,必须将垃圾清运的时间、垃圾倾倒地点和清运车辆的行走路线向市城监支队报备。严禁非环卫清运公司的车辆在市区承揽各类垃圾的收集、清运业务。

十、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泉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处罚,由市城监支队进行调查、取证后,按法定程序移交环保及卫生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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