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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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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政发〔2015〕4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12-31生效日期:2014-12-3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4年12月31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修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各地、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从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二、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推进“三项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强化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健全安全生产法制,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局面的根本好转。到2007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全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到2020年,力争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大幅度下降。

  三、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1、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它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构,明确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健全安委会工作制度,使安委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核,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年底,表彰和奖励责任目标完成好的单位,通报责任目标完成较差的单位。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1、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提供必要的资金,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经费和手段。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和安全教育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必需的经费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2、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表彰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及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先进单位和个人。

  3、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和科技信息中心网络建设。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五、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1、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档、整改、销号制度。按照省、市、县三级实行分级管理,加强整改和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坚持定措施、定整改期限、定责任单位的“三定”原则,落实整改资金,建立整改情况专报制度,跟踪督办。被确定为政府督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以企业为依托,以行业为支撑,建立分级分行业应急救援体系。省成立全省生产安全救援指挥中心,构建五大救援体系:即以煤矿为主的矿山应急救援体系;以危化品为主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体系;以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为主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以长江和内河为主的水上交通应急救援体系;以预防火灾为主的社会综合救援体系。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政府要整合本地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充分发挥各救援机构、队伍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区域性救援基地。要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自筹、有偿服务等渠道筹集资金,努力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减少事故损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政府对高危行业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规定可以不设立专门机构的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提供安全管理服务。积极推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采用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采取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逐项推进的办法,在全省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推行安全基础工作达标,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工序、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

  3、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全省高危行业建立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煤矿按吨煤不高于10元;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改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整改或监控等工作。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自行提取,税前列支,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节余部分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用下一年度提取的安全费用补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5、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伤亡事故进行经济赔偿。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认真执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

  6、积极推行和开展企事业单位、学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工作。要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制定的评估(评价)标准进行评估(评价),确定其安全状况等级,实行重点监控和分类指导,评估(评价)的结果作为资质年检、安全许可和市场准入的重要审核依据,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承担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标准

  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在全省推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和程序,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于2004年底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审批而未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投入使用。

  八、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市(州)和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可在机构限额内将部门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改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明确有人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安监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2、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处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追究责任。建立群众举报监督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九、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政府每年将组织安监、监察、检察、工会等部门,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查处情况进行督查,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督查情况。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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