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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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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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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告字〔2008〕5号

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08-03-31生效日期:2008-03-31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治理扬尘污染的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或者进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各类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三、各类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应当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四、各类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五、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六、建筑和拆迁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冲洗设施到位并保持完好。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七、建筑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开挖阶段,应对施工现场的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八、建筑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底下楼层时,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不得凌空抛撒。

  九、道路与管线施工中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十、城市绿化带移苗、补栽作业时,黄土不得随意露天堆放,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污染路面。

  十一、拆除房屋时,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降尘(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十二、建筑和拆迁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48小时内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十三、各类建设施工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污染措施的实施。

  十四、所有建设施工工地(补栽、移苗作业除外)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辖区环保部门举报电话等内容。

  十五、本市所有露天仓库和物品堆放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所有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进行覆盖,并采取喷淋或者其它抑尘措施。

  (二)料区和道路应当划分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三)在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台及其配套冲洗保洁设施,车辆应当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仓库或堆放场所。

  十六、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特别是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原煤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不得撒漏。

  十七、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部位清扫保洁,应采用机械化洒水保洁,增加主要干道洒水频次,除雨天或者低温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洒1次。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要防止因清扫方式不当而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

  十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四区两基地管委会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控制扬尘污染工作。

  十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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