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环保局: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对环境和公众危害极大;妥善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是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按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我省已建成废弃危险化学品暂存库并已开始启用,为我省当前妥善处置废弃化学品提供了基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我省强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强制处置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包括: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监测等企事业单位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申报登记。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申报需处置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将申报情况上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由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申报单位下达处置通知。
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在我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的过渡期内,由贵州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暂存库,负责收集、贮存、交换、转移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凡是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根据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下达的处置通知要求,办理废弃危险化学品转移处置的有关事宜。
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请前述各主管部门直接与同级环保局协商其处置事宜。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处置费用的收取执行处置地的收费标准。
五、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执法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拒不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或在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污染事故的,根据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