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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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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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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锡安〔2012〕20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04-18生效日期:2012-04-1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无锡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督促的原则。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市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市和市(县)、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五条  跨市(县)、区或市(县)、区人民政府确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会员会挂牌督办或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会员会指定挂牌督办单位。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拟报省(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每半年至少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实行挂牌督办。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市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向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出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告向社会公布,治理期间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治理信息,治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在相同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明确隐患治理任务、治理要求、责任人员、治理经费和预案措施等相关内容。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治理工作方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隐患督办单位备案。

第九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审核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治理工作方案,督促按照治理方案实施隐患治理,并做好相关治理协调指导工作。挂牌督办单位发现被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风险时,应当及时采用紧急措施。督查工作应当形成文字记录。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每季度应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督办情况。

第十条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是整改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每季度至少一次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四)责任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届满前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附件2),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核验收,并出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附件3)。验收合格的,应在政府(职能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告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对确有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能治理完毕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附件4),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应对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核意见书》(附件5)送达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期完成治理或验收不合格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挂牌督办单位依法实施查处,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关闭,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录入相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建立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挂牌督办的会议记录、纪要;
(三)督办方案、治理方案;
(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五)公示情况;
(六)督查记录;
(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
(八)《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核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
(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和相关审核资料;
(十一)行政执法文书;
(十二)摄录影像;
(十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是指对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整改指导、督促检查和组织验收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是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2.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
3.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
4.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
5.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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