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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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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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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府办〔2012〕28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2-03-20生效日期:2012-03-2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城中村综合整治成果,加强后续管理,全面提高城中村消防安全水平,实现城中村消防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有序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中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费用承担及标准。
  (一)城中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城中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  已抄表到栋的室外消火栓由供水企业参照现行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进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  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城中村,其消防设施(包括消防车道、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地方所配置的灭火设施、外消防水池、消防救援工具等,已抄表到栋的室外消火栓除外)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管理费用按照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确定。

  第五条  尚未进驻物业服务企业的城中村,其消防设施(包括消防车道、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地方所配置的灭火设施、外消防水池、消防救援工具等)的管理,由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公司暂时代管。代管期间的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不足部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给予适当补贴。
  街道办事处应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引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六条  城中村室内逃生口及各建筑通往天面的门由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第七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切实履行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改造等工作职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九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建立城中村社区消防工作制度,并由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牵头组织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城中村社区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各区城中村消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城中村专(兼)职消防队人员、装备、保障等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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