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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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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建质〔2013〕143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11-20生效日期:2013-11-20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迳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制度(暂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0日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或问题突出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切实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扭转不利局面,保持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区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出现本制度第三、四条所述情形之一时,以下发《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挂牌督办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以及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督导,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1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四)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松懈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施工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的。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2市的镇)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一)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三)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松懈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施工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的。

  第五条 挂牌督办部门应当向被挂牌督办部门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被挂牌督办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挂牌督办的部门名称;
  (二)挂牌督办的具体事由;
  (三)挂牌督办工作要求;
  (四)挂牌督办期限。

  第八条 被挂牌督办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针对被挂牌督办事由深入剖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挂牌督办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并报挂牌督办部门,整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整治的主要问题。应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事项;
  (二)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应成立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实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三)整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应明确整治期限内必须达到目标和工作任务;
  (四)整治工作步骤和措施。应结合本地区存在的问题提出阶段性的工作要求和整治措施。

  第九条 在挂牌督办期限内,被挂牌督办部门应认真实施整治工作方案,主动接受挂牌督办部门的督查督导,并每月一次向挂牌督办部门汇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被挂牌督办部门认为已经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所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一)至(三)项的条件的,可在挂牌督办期限结束前7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部门申请解除挂牌督办。申请解除挂牌督办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解除挂牌督办申请书
  (二)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三)整治工作形成相关措施、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部门收到要求解除挂牌督办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被挂牌督办部门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所提出的工作要求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及时解除挂牌督办:
  (一)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重视。被挂牌督办部门已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治工作方案,整治方案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专门组织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和提出整治工作措施;分管安全生产的直接负责人亲自部署、研判、督办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治工作经费,保障整治工作正常开展。
  (二)整治工作有效开展。被挂牌督办部门认真按照整治工作方案开展整治;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已有针对性地实施了有力的监管措施;已按不少于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总数30%的比例组织了抽查;对整治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已整改完毕。
  (三)整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挂牌督办期间,本地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得到强化,对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挥了明显作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明显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明显改善,随机抽查的工程项目没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经核查未达到上述条件的,继续实行挂牌督办,原则上继续挂牌督办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 解除挂牌督办或继续挂牌督办的信息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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