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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3年10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3-11-20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72 | 评论: 0
摘要: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一、环境保护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3、关于印发《 ...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环境保护

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
3、关于印发《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的通知
4、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5、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安全生产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7、关于加强互联网购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
8、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的公告
9、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10、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1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10-24

2024-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

  需要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关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自行监测等要求。

  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税

第二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倾倒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直接向海洋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放陆源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

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第五十一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了解

倾倒废弃物

第七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取得倾倒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国家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避免或者减少海洋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向海域倾倒废弃物,应取得倾倒许可证。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10-19

2023-10-19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自愿减排交易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了解

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七条 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则;

  (二)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

  (三)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

  (四)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

  (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

了解

减排量核算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

  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测。鼓励项目业主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

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应按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

减排量核算报告的公示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业主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

  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

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前,应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10-24

2023-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主要内容

一、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等工作,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了解

主要内容

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成立前,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了解

主要内容

三、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

了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11-04

2023-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印发《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的通知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HFCs生产(含副产,以下同)单位和进口单位,适用受控物质包括《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公告2021年第44号)规定的“第九类氢氟碳化物”中的18 种物质。

了解

(二)配额总量设定

2.进口配额总量

进口配额总量是约束我国HFCs 使用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指标。考虑到部分HFCs 品种在我国没有生产,为保障国内相关行业发展需求,在设定2024年HFCs进口配额总量时,对于基线年有进口记录的单位,可以以不超过最大年度受控用途进口量为基准申请进口配额,另外在国家进口基线值基础上再增加20%,据此设定进口配额总量为0.1 亿tCO2。

进口配额总量

(二)配额总量设定

3.内用生产配额总量

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是约束我国HFCs 使用总量控制目标的关键指标。2024年HFCs 内用生产配额总量为2024年国家HFCs使用基线值减去进口配额总量,设定为8.95 亿tCO2。

内用生产配额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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