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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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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法规解读:制造业通用EHS法律法规更新2025年1月~3月

2025-5-18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73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本季度新颁布(含修订)的重点法规、标准环境保护全国性法规1、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地方性法规3、上海市碳排放管理 ...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1-28

2025-0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

十、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要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加强宣传引导,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挥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内在主导作用,动态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指定1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工会、从业人员代表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力量,形成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属地具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其中1次检查。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应急管理部门后期抽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并对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人员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被赋予安全生产的核心责任,需动态组织重大隐患排查,直接参与至少一次年度检查。
若未履隐患自查自纠及报告行责任,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将面临“一案双罚”。
指定 1 名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织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每季度至少全面排查 1 次重大隐患。
需建立常态化检查流程及内部报告机制。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2-23

2025-04-1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供餐规模、食品经营项目、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 集中用餐单位委托承包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承包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在集中用餐单位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并向集中用餐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食品安全组织构架、管理制度等材料。
  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全面管理责任,承包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用餐单位在委托承包经营时,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与有资质的承包企业签订合同,明确食品安全权利义务。
监督承包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制度并落实责任,与承包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会商机制,共同排查隐患。
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全面管理责任。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3-26

2025-05-0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
  (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值班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按照国家标准实现远程操作控制的,可以单人值班;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突出了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地位,同时强调了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细化了消防控制室设置要求,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按照国家标准实现远程操作控制的,可以单人值班。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1-09

2025-01-10

上海市消防救援局

关于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人员密集场所
  (十六)同一工作时段生产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同一生产车间(或者防火分区)内员工人数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器、电子、食品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经判定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对应消防管理要求。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二)单座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三)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厂房;(四)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仓库;(五)工艺装置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化工企业。

经判定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对应消防管理要求。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可燃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总储存量10000吨以上的粮油仓库;(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用作丙类物品物流活动的物流建筑;(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冷库;(四)总储存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煤炭堆场。

经判定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对应消防管理要求。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5亿元的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制药、芯片等工业企业以及设施农用地项目;(四)高层公共建筑;(五)高层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用地建筑;(六)高架仓库,高层厂房、仓库;(七)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用作生产、加工、储存丙类物品且具有多个使用主体的建筑或者建筑群;(八)经性能化消防设计的建筑;(九)含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

经判定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对应消防管理要求。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1-31

2025-03-0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或者应急处置卡构成。……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三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按照程序以本单位、本组织名义印发。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或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及编制说明,依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备案。

单位应急预案以本组织名义发布,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依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的制度,年度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性实战演练。
第四十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演练评估。

需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单位应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各级预案应急演练。
应当组织演练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演练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与修订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2年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资源调查、突发事件救援和演练评估结果,分析评价应急预案内容的有效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应急预案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报请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批准。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经评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2年进行评估及具体要求。
删除了“仅涉及附件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简化要求。删除了应急预案最长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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