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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法规解读:食品行业EHS法律法规更新——2025年第一季度(1-3月)

2025-6-15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6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EHS.CN法规解读:食品行业EHS法律法规更新——2025年第一季度(1-3月)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2-23

2025-04-1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3、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食品安全隐患/风险

第五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企业类型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
  (四)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五)连锁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和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能力要求基本

第七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的能力

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食品安全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会影响相关责任人员的就业。

定期自查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经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

食品生产企业应该:
1、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
2、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型、人员类别、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场所)、所在岗位(环节)等相适应,且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
1、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按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2-23

2025-04-1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供餐规模、食品经营项目、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2、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单位食堂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条 单位食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

食堂主要负责人应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

单位食堂的委托承包要求

第六条 集中用餐单位委托承包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承包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在集中用餐单位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并向集中用餐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食品安全组织构架、管理制度等材料。
  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全面管理责任,承包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食堂委托承包应:
1、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
2、并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承包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集中用餐单位订餐

第七条 集中用餐单位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自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集中用餐单位和供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全面管理责任,供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供应食品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供餐,并要求供餐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集中用餐单位订餐应:
1、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
2、依法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总监的配备

第十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单位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二)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三)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四)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五)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
  符合前款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和安全总监。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食品安全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会影响相关责任人员的就业。

定期自查

第十五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各自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可以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经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

企业应当:
1、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
2、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3、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3-10

2025-03-10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基本要求

一、婴配乳粉生产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设立原辅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完善原辅料采购验收管理制度。不得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成分要求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生产婴配乳粉。

婴配乳粉生产企业应:
1、依法依规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2.、设立原辅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3、完善原辅料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生产直接进入干混合工序婴配乳粉原辅料的企业

二、生产直接进入干混合工序婴配乳粉原辅料的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其产品除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外,微生物指标还应符合婴配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应要求,并严格贮存和运输管理。

1、确保产品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2、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婴配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应要求;
3、严格贮存和运输管理。

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

三、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逐步使用具备婴配乳粉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的基粉。

企业应:
1、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逐步使用具备婴配乳粉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的基粉;

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

四、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应对基粉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质量安全审核,确保其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等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按注册证书中基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并实施出厂逐批检验。

2、对基粉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质量安全审核,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
3、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出厂逐批检验;
4、制定基粉质量控制文件,对基粉进厂实施逐批全项目检验。

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

五、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应制定基粉质量控制文件,对基粉进厂实施逐批全项目检验,确保其符合第二款相关要求,并严格运输、贮存和使用管理,尽可能缩短基粉使用期限。

同上

生羊牛奶加工婴配奶粉

六、鼓励使用生牛乳或者生羊乳生产婴配乳粉。1岁以上幼儿配方乳粉标签配料表项下可以相同字号标注“生牛乳加工”或者“生羊乳加工”字样。标签调整后产品上市前,应按要求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无需申请产品配方变更注册。

生产生羊牛奶加工婴配奶粉可在标签上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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