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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5年5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5-8-7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33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环境保护1、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3、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4、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 ...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保护

1、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2、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3、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4、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
5、关于印发《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安全生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7、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8、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9、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10、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4-28

2025-04-28

中共中央、国务院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四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全面督察。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督察。

1、条例的实施意味着企业将面临更为严格和频繁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以往的侥幸心理将彻底失去生存空间。无论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还是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企业都必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首要考虑因素,特别是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企业,如化工、钢铁、建材等,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更严格的标准。
2、通过严格的监管和责任追究,条例将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推动企业向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督察内容

第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重大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
  (四)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
  (五)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工作情况;
  (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同上

督察对象

第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二)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
  (四)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同上

省、直辖市督察内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责任落实情况;
  (四)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五)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同上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5-25

2025-0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挂牌督办的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的,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海域重大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六)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
(七)违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案件;
(八)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明确了八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可以被挂牌督办。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4-11

2025-04-11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名录制定

(一)名录制定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按年度分行业制定。对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录制定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2024、2025和2026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对象。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后,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同行业和相同种类温室气体管理,避免重复管控。

通知明确将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这些企业将受到更严格的碳排放监管,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碳排放配额。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后,这些企业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市场的相同行业和同类温室气体的管理,避免了重复管控。

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信息化存证

(五)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

  自2025年7月起,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并对存证数据进行技术审核。2025年10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1—6月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补报工作。

自2025年7月起,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完成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并通过技术审核。

配额预分配

(十)配额预分配
  2025年4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不开展预分配。

2025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将在4月20日前获得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的预分配;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则通过核定方式分配配额。

配额核定与分配

(十一)配额核定与分配
  2025年7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基于2024年度核查结果,按照配额分配方案核定2024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发放配额量,并向注登机构书面报送相关数据表,进行核定配额的注册登记。8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分配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
  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4年度配额核定工作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碳排放配额发放工作于10月20日前完成。

2025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将在4月20日前获得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的预分配;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则通过核定方式分配配额。

配额清缴

(十二)配额清缴
  2025年12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工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5-02

2025-05-02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市场监

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机动车排放源头管理

四、推进机动车排放源头管理
  (一)完善机动车OBD系统功能
  指导机动车生产企业完善OBD防刷写和防篡改、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或拆除报警提示等功能。鼓励生产企业为OBD被刷写和破坏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的车辆提供维修恢复服务,采取措施防止车辆OBD等核心控制数据泄露,避免用于非法刷写。(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
  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督促生产企业依法报送排放零部件故障维修、技术服务通报等信息。鼓励生产企业根据车辆质保、维修、远程监控等信息加强货车排放缺陷分析。对存在超标排放、控制系统防篡改功能缺失、污染控制装置拆除破坏后提示报警功能缺失等设计、生产缺陷的车辆,由生产企业主动召回。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系统,综合利用报送信息、定期检验、遥感监测、路检路查、黑烟抓拍、远程在线等数据,分析统计存在集中超标或违法问题的车型信息,筛查缺陷车型线索,推动生产企业实施排放召回。(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如果生产的车辆存在超标排放、控制系统防篡改功能缺失、污染控制装置拆除破坏后提示报警功能缺失等设计或生产缺陷,生产企业需主动召回相关车辆。
2、生产企业需完善车辆数据防篡改功能设计,确保车辆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落实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要求
  (一)试行货车差异化定期排放检验制度
  对于总质量3.5吨以上柴油货车,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排放数据,在年度检验周期内车载终端运行传输正常且稳定达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免于本检验周期上线排放检验。对于经依法查实违法排放且被行政处罚的车辆,停止执行上述政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二)开展现场检查强化车辆排放监管
  将货车抽查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依托现有货运通道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重要交通卡口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路检路查。针对重点用车单位、运输公司、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车辆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
  对于发现问题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提醒并督促及时维修治理,逾期未改正或屡查屡犯的,列入重点管理清单。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将车辆环境违法行为告知相关运输公司、重点用车单位,督促其加强车辆管理。

运输公司和重点用车单位需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避免出现超标排放等问题。

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治理

三、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治理
  (一)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准入管理,统一采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人员技术能力、设备性能指标和软件防篡改等要求,明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环节环保专家现场审查要求。
  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充分运用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信访投诉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建立严重违法机构退出机制,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认定标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检验资格。对于一般性、管理类、不规范检测等问题,以教育整改为主,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督促其自查自纠。
  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检测能力验证及比对,指导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活动,对于符合检测条件的车辆全面采用工况法检测。鼓励地方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制度,实施检验设备“明管明线”管理。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研究开发全省统一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软件。

1、检验机构需满足更高的准入要求,包括技术能力、设备性能和软件防篡改等方面。
2、检验机构将被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重点查处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3、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检验机构,将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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