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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5年6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5-7-27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4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2、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2、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的公告

安全生产

3、关于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4、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6-06

2025-06-06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二、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压实减量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行分类处理。各地要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明确处理方式。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并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处置。各地要因地制宜推进建筑拆除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各地要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要求,落实属地政府、物业服务单位责任,引导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1、建筑施工企业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避免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2、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还将追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的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6-23

2025-06-23

生态环境部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的公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主要内容

新增了11种(类)具有持久性、累积性和毒性的水污染物,具体包括:
• 有机物:苯、甲苯、硝基苯类物质(2,4-二硝基甲苯)、苯胺类物质(邻甲苯胺)、1,1-二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五氯酚及五氯酚钠、多环芳烃类物质(包括苯并a蒽、苯并a菲、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二苯并a,h蒽)、二噁英类物质(包括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多氯二苯并呋喃)。
• 重金属及无机化合物:铊及铊化合物、氰化物(易释放氰化物)。

1、涉及苯、甲苯、硝基苯类物质、苯胺类物质、1,1-二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五氯酚及五氯酚钠、多环芳烃类物质和二噁英类物质等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企业,需要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排放,加强废水处理和污染防控措施。
2、电镀、金属加工等行业:使用氰化物作为电镀液的企业,需要加强对氰化物废水的处理和排放管理。




安全生产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6-20

2025-07-20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一、4-哌啶酮的管理

一、4-哌啶酮的管理

  4-哌啶酮,英文名4-piperidone,化学式为C5H9NO,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41661-47-6,常见该物质盐酸盐,形态为淡黄色至白色粉末。海关编码:2933399073。该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生产、销售、进出口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的企业:
1、必须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所有交易需通过公安机关备案;
3、进出口需向商务部和海关申报,并接受国际核查。

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的管理

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的管理

  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英文名1-boc-4-piperidone,化学式为C10H17NO3,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79099-07-3,常见该物质原型,形态为淡黄色至白色粉末。海关编码:2933399073。该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生产、销售、进出口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的企业:
1、必须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所有交易需通过公安机关备案;
3、进出口需向商务部和海关申报,并接受国际核查。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4-21

2025-07-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五条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目录》规定的应当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报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四级实验室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或者三级实验室申请从事第一类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
三级实验室申请从事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配备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企业,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中规定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如新冠病毒、埃博拉病毒等)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需按照要求获得卫生主管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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