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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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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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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安监办〔2014〕31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

颁布日期:2014-08-20生效日期:2014-09-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机关各处(室),各煤监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4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2〕91号)精神,省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doc

  2014年8月20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为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增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四川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2〕9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范围

  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事项时,对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确保从源头防范化解矛盾,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对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实施主体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项目、安全培训、安全投入、机构设置等方面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涉及增设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义务内容且需要反复使用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可能在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事故抢险救援行动;

  (四)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即将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次1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政府实施关闭的行政处罚;

  (六)涉及可能在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安全生产重点工程项目;

  (七)各有关处室(单位)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二、评估原则

  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统筹兼顾,民主法制、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

  三、评估内容

  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对开展该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等进行评估,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社会公众或干部职工的反响,科学评判后果的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大多数群众的现实需求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了地区平衡性、社会稳定性、发展持续性等因素;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五)其他相关因素评估。

  四、评估主体

  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实施主体是:政策制定的经办处室(单位)、决策事项的提出处室(单位)、涉及多个处室(单位)事项的牵头处室(单位)。难以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局领导指定。

  五、评估程序

  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分为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实施主体认为风险较小,不会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事项。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实施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一)一般评估程序。由评估实施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同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认真预测,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二)重点评估程序。由评估实施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重点评估遵照以下程序:

  1.确定评估事项。凡是评估实施主体认为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将其确定为需重点评估事项。

  2.制定评估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风险评估前,要广泛征求局领导和相关处室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合理制定方案,适时组织评估。

  3.组织进行评估。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由评估小组根据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对涉及到稳定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缜密分析,科学预测。对重大复杂的疑难事项,视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4.编制评估报告。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社会稳定风险作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较小风险或无风险的最终评价,提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

  六、组织实施

  重大事项实施主体根据评估报告,修改完善调处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提出实施建议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有关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局机关党委备案,重点评估报告等材料按相关规定报送省维稳办。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成立由局机关党委书记为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党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处室(单位)及全体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责任处室(单位)和相关处室(单位)的关系,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可邀请相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参加,努力提高评估的准确性。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果断迅速处置。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于评估实施主体认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要做到未评估不上会、不决策。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扣除责任处室(单位)工作目标考核相应分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10年下发《四川省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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