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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和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隐患整治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和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隐患整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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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安监管一〔2014〕92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4-08-29生效日期:2014-08-29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今年以来,在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组织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目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已经完成,共检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1145座,共排查出安全隐患12174项,目前处于整改验收阶段,但是,有的安全隐患属于潜在性或者认知上的问题,影响了安全隐患整治的顺利进行。为了统一认识,规范标准要求,推动整治工作,经过汇总、分析,我们把一些共性问题,尤其是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井筒、地表构筑物、生活区、办公场所、提升机房等主要生产生活设施在采矿错动区范围内的问题。凡是存在这一问题的矿山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论证,经论证具备基建与生产条件的方可恢复基建与生产,并在生产及基建过程中预留保安矿柱并严禁开采,如保安矿柱内有空区应立即进行充填,对保安矿柱应设立禁采标志,在地表岩石错动界线外应设置护栏和警戒、警示标志。

  二、关于地质、采矿、测量、机电等技术人员欠缺的问题。地下矿山要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三、关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未成立防治水机构、未建立防治水制度、未编制防治水方案及采取相应的探放水措施的问题。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建立防治水制度、配备探放水设备、编制防治水方案、水害专项应急预案及采取相应的探放水措施。一旦生产或基建中出现变化,应及时进行方案变更,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要单独编制探水设计。同时,建立矿井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四、关于矿区范围内采空区情况不掌握或不清楚,没有采空区处理方案或未按方案对采空区进行治理的问题。矿山企业要摸清矿区范围内老采空区分布、形态、规模、赋水状态、岩石稳固情况等,组织制定采空区治理方案,并对采空区进行有效治理,消除对生产、生活的安全影响;对生产过程中新形成的采空区,要制定空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有效治理。

  五、关于开拓方式、采矿工艺、提升系统等生产或基建现状与设计不符的问题。矿山企业要立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原设计符合,对于设计合理的,矿山企业要立即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整改、组织生产或建设,对于矿山地质条件、矿体赋存状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设计、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设计调整现有生产或基建系统,确保生产、基建现状与设计保持一致。

  六、关于没有及时淘汰仍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中明令淘汰落后设备与工艺的问题。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淘汰计划,及时淘汰、更换落后设备与工艺,同时要结合“五化“建设,从矿山长远发展的角度选取较先进的设备与工艺。

  七、关于外包工程不符合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问题。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62号)对外包工程进行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审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承揽工程相应的资质,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4〕1号)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基建矿山要委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单位、矿山企业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八、关于消防水池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矿山企业要按照设计要求建设消防水池,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改阶段按照本意见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建设的要停产整改,对于整改无望的要提交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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