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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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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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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府办〔2014〕61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4-11-11生效日期:2014-11-1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1日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下称《大气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以下称《行动方案》)和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称《目标责任书》)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大类,实行以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的下降比例或控制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考核PM10年均浓度改善情况,同时对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河源、茂名、汕尾、阳江、湛江及顺德区等15个市(区)考核PM2.5年均浓度改善情况。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高污染燃料工业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计分,分值均为100分,再按照各占70%和30%的权重计算综合考核得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终期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视为考核合格,反之即为考核不合格。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中,2014—2016年连续3年年度考核均评为优秀、或提前且大幅超额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2014—2017年空气质量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可评为终期考核优秀。

  第五条 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地区,以及连续发生大面积严重污染、重度污染事件且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改善本地区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依据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治理任务,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按照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各地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从2014年起每年对《大气十条》、《行动方案》和《目标责任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查,并对2014—2017年总体实施情况进行终期总结,年度自查报告和终期总结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年度自查报告和终期总结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开展,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省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地区,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该地区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下年度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在两年内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省直部门对职责范围内重点工作任务督导不力的,省政府将予以专项督办。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地区,将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及省督导部门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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