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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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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府办函〔2025〕56号

颁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25-05-14生效日期:2025-05-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清形势,提高站位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噪声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明确《噪声法》部门职责分工是推动《噪声法》有力有效落地的重要体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落实本分工方案,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对和谐安宁环境的期盼。

  二、严格履职,加强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重点聚焦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内群众关心的、影响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根据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特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确保《噪声法》各项规定落地落实。

  三、强化协同,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牵头部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噪声污染防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四、广泛发动,社会共治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常态化宣传,充分调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全社会力量,推进构建并不断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监督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形成共治、共享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

  附件: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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