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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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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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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5〕59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5-03-13生效日期:2015-03-1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1日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4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80元,二级伤残360元,三级伤残340元,四级伤残3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201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1—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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