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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5项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5项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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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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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发改〔2015〕2319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5-10-16生效日期:2016-01-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3月29日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铅、汞、铬、镉、类金属砷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铅、汞、铬、镉、类金属砷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值低于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本市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100%(含100%)之间的,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超过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

  三、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

  四、各区县环保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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