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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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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规划〔2015〕123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12-31生效日期:2015-12-31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进度,充分发挥建设效果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建立投资项目激励约束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明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项目单位要将前期条件、质量安全、如期完成任务和发挥投资效益等4个主体责任落实到项目设计、审批、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全过程。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要科学测算投资规模,深入研究项目建设目标与功能定位,确保项目功能的可行性、实用性与完备性和投资估算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前瞻性。

  (二)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单位要严格审查论证各个功能模块设计的质量和深度,按照功能优先、兼顾经济性的原则,优化设计方案,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确保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发挥最好的投资效果。

  (三)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单位要建立建设效果实时跟踪制度,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全过程把控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制定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措施,配备项目运行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物资。

  (四)项目验收阶段,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报总局;1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经项目单位预验收后报总局组织竣工验收; 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总局预验收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五)项目正式投入运行一年后,项目单位要全面评估项目运行情况,完善运行条件和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确保建设项目完成建设目标,如期发挥投资效益。

  二、严肃项目考核问责措施

  项目建设期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专项提办、在建巡查和重点督导等方式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资金沉淀、项目拖延、土地闲置、采购迟缓等问题的,将其作为懒政怠政不作为典型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专题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项目、收回投资等问责措施。

  (一)已批准的项目,超过一年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的;

  (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50%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建设性质的;

  (四)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建设内容未完成、项目建设效果未实现或投资效益不明显的。

  三、建立完善投资建设项目激励约束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安排投资计划时,将项目执行和投资效益发挥情况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一)如期落实项目建设前期条件,如实申报项目建设材料;

  (二)依规履行项目审批、调整程序,规范组织项目招投标;

  (三)年度投资计划连续三年完成率90%以上;

  (四)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可靠,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

  (五)完善项目运行条件和人员,全面完成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

  (六)相关档案齐全,管理规范有序。

  对项目申报不实、执行不力、管理不规范、建设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原则上三年内不安排新建项目。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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