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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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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安委〔2016〕7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6-09-29生效日期:2016-09-29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我省境内江河、湖泊、水库众多,客渡船、旅游船、采砂船、自用船、渔船、体育竞技船、漂流艇筏等各类型船舶和水上游乐设施种类多、数量大,水上安全监管存在点多面广、战线长、任务重且监管部门多、职责有交叉等问题。近年来,各类涉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切实做好水上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部门分类负责和以县、乡两级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有关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责。

  (一)通航水域内的运输船舶,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二)水域管理。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公园)、养殖区等水域,属于通航水域的,由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林业、农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具有水域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上安全监管;属于非通航水域的,由具有水域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水上安全监管。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公园)、养殖区等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水域内的水上安全日常管理。

  (三)渡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内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水电站。在通航河流上修建的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及运行安全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其余的建设及运行安全由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水电企业负责保护范围和管理禁区内的日常安全管理。

  (五)渔业船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六)涉砂船舶。通航水域内的涉砂船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秩序和涉砂船舶的管理;非通航水域内涉砂船舶(设施、机具)的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发证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

  (七)餐饮娱乐趸船。通航水域内设置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管;非通航水域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管。

  (八)体育竞技船艇(筏)。在通航水域内从事体育竞技活动的,由海事机构划定活动区域,船艇(筏)由体育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非通航水域内的,由体育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九)漂流艇(筏)。漂流活动经旅游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由旅游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安全监管;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十)自用船舶。自用船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安全监管。涉农活动的自用船舶和水库、水电站等工作用船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水上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十二)涉水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内的监管责任。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各类危害水上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学生的涉水安全教育。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提供大风、大雾、暴雨等预报预警信息。水利部门负责水情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水电站和水利枢纽在蓄放水前应按规定提前告知有关部门、受影响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和船主船员。

  二、加强领导,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头、到船头,切实做到凡事“有人抓、有人管、管到位”。

  (二)健全考核机制,严格目标考核。要将水上安全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目标考核,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

  (三)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协作机制。交通运输、水利、农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林业、旅游、体育、气象、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齐心协力,齐抓共管。要同行政区域内的涉水有关企业、船舶业主、从业人员建立健全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和雨情、水情等信息共享和预报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各类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和更新接收各类预警信息的人员名单,及时采取停航封渡、靠岸避险等措施,科学、正确应对各类水上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强化风险管控,抓好隐患排查。要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要抓手,建立完善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水上安全风险等级数据库。以汛期安全工作为重点,部署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治,切实做到整改资金、人员、责任、措施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安全隐患整治到位。

  三、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加强源头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各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严把从事水上运输的各类船舶、水上游乐设施、营运线路、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等行政许可审批关,特别是客渡船、旅游船、危化品运输船舶、涉砂船舶等重点船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船舶(设施、机具)、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进行许可准入和从事水上运输等活动。

  (二)强化监管,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各涉水单位、企业、业主要不断完善船舶、港口、码头、渡口等通讯、监控、防护、消防、应急救援等各类安全设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杜绝“三违”行为。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完善水上执法联动机制,强化行业管理,严打严查非法违法行为。要深化水上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格执法,严查“救生衣行动”落实不到位、签单发航等制度执行不严、船舶及码头安全监控设施管理不到位、自用船舶非法违法载人载客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四、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要加大涉水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对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打到痛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起到警示作用。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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