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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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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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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人社〔2016〕172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6-12-02生效日期:2016-12-02

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6〕172号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2)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30元,二级每月增加296元,三级每月增加275元,四级每月增加25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816元/月的补足到2816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60元/月的补足到2660元/月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503元/月的补足到2503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47元/月的补足到2347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84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27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04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4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三、相关要求

  (一)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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