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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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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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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规划资源建〔2025〕290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规划资源局 市应急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科委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5-07-28生效日期:2025-07-28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规划资源局 市应急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科委
    2025年7月28日

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市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除外)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的小型库房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工作举措

  (一)统筹危化品存储空间布局,提供空间要素保障

  统筹经济发展和安全,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管理原则,由产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应急管理、规划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明确相关产业布局及集中存放危化品的仓库的布局要求,统筹做好周边区域的安全防护和保障。

  各区结合产业地图和主导产业等,督促指导产业园区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明确集中存放危化品的仓库建设规模和具体地块,作为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实现危化品集中存放和管理,提升产业园区产业服务能级。

  探索工业、危化品仓储混合用地机制。编制产业社区、产业基地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在征求产业、应急、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关于产业布局、敏感目标安全防护要求等意见的基础上,探索配置工业用地(M)与危化品仓储用地(W2)的混合用地,为方便企业入驻预留规划空间。

  (二)支持企业配建保持连续生产必须的,临时专门放置危化品的自用小型库房

  产业园区引入的企业有危化品临时放置需求的,支持企业在远离敏感目标,符合应急、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建设自用的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50平方米。

  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产业和其他市级重大产业项目,为满足企业连续生产需求,临时专门放置危化品的自用小型库房建设规模确需超过550平方米的,由市产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含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应急、园区管理机构等部门的意见,在符合生产工艺实际需求、规划原则、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生态环境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配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或大于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5%的临时专门放置危化品的自用小型库房。

  产业园区拟引入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的小型库房建设规模超过2000平方米且计容总建筑面积5%的,需调整详细规划。

  (三)加强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的安全条件管理

  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的小型库房在550平方米以下的,规划资源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核时,应就上述配建库房的区位、布局、规模、安全距离等要求征求应急、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部门的意见。

  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的小型库房在55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应明确对危化品仓库的建设需求,包括放置的物品类别、规模和后续管理等内容。市场准入阶段,市产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应急、园区管理机构意见后,明确放置危化品的建设需求和小型库房的总体建设规模。规划资源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核时,应就上述配建库房的区位、布局、规模、安全距离等要求征求应急、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部门的意见。

  按照本市规定,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的建设项目,企业依法形成“三同时”书面报告备查,应急部门依法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在550平方米以上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市场准入阶段,根据项目需求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的结论,可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回复相关行政征询。
  
  (四)加强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的全过程建设管理

  1.规划资源管理方面

  加强土地出让前意见征询,结合应急、产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将安全相关建设管理要求纳入产业发展合作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阶段,规划资源部门通过行政协助征询应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应急管理等部门明确安全管理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明确建筑防火设计意见。

  2.消防审验管理方面

  工业企业配建自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并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对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项目,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对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项目,实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制度。

  3.开工建设管理方面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在开工前凭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前置条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竣工验收管理方面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规定,在项目竣工后申请综合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规划、建设、气象等专业验收部门开展现场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出具专业验收意见。通过所有专业验收的,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综合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应急、生态环境等管理部门对配建危化品存储设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工作职责和分工

  (一)落实企业和园区管理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配建临时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进行设计和建设,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性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在使用中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产业园区结合园区主导产业和产业地图,统筹危化品存放需求,提出危化品仓储用地规模需求,配合做好危化品存储布局规划的研究与编制工作。
  
  (二)落实相关管理部门责任

  产业部门会同应急和规划资源部门,牵头编制各产业园区危化品生产、存储的布局规划,统筹产业园区的危化品仓库使用需求,集中布局危化品仓储设施用地。对符合准入条件,确因生产需要配建超过550平方米临时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的企业,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工业企业配建自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的建设需求,协调有关部门提前介入组织安全相关研究,明确实施路径,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建设自用存放危化品的小型库房。

  应急管理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管理,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对工业企业配建自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并通过行政协助平台回复行政协助意见。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应配合产业主管部门编制危化品储存布局规划。对企业配建自用存放危化品小型库房提供空间要素保障。严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核提规划设计条件和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征询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将相关意见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在设计方案中落实相关建设要求。

  生态环境、气象、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工业企业配建自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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