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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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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18〕9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1-12生效日期:2018-01-1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升我省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环保水平,加强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处于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税收贡献突出、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执行。

  第四条 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监控点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监控点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市、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
  (三)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四)当年度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五)厂区须连接成片;
  (六)上年度税收贡献在1亿元以上,并且主营业务收入石化企业在50亿元以上(炼油企业须有使用进口原油资质)、煤化工企业在30亿元以上、其他企业在10亿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国内第一的企业;
  (七)拥有较为成熟的延伸产业链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八)新一轮评级评价安全、环保单项评级均在85分以上,并且总评为“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或市政府申报监控点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化工生产企业评级评价打分表;
  (三)经过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企业土地使用证;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需要提报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上一级政府,并抄送上一级化工专项行动办。

  第八条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市政府转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结合全省化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企业情况,确定拟认定监控点名单,报省化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条 拟认定监控点经省化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监控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监控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按照《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监控点资格,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恢复,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三)环境监测一年发现两次及以上超标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取消监控点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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