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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8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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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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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发〔2018〕12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18-03-26生效日期:2018-03-26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各市县环保局申报的基础上,我厅对2018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共341家,其中水污染防治企业116家、大气污染防治企业96家、重金属污染防治企业87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企业42家,具体见附件)进行了核定,现予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审核间隔时间不得超过5年。

  二、根据企业属地原则,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按要求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省环保厅每年对各地评估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并纳入市环保局目标责任书考核。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

  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保局。

  四、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经信法规〔2017〕274号),《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8日废止。

  科合处联系人:黄冠中,电话:0571-28172898;

  水处联系人:陈奡,电话:0571-28869080;

  大气处联系人:史一峰,电话:0571-28193536;

  固管中心联系人:王叶杰,电话:0571-28058157。

  附件:2018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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