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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已被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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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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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政发〔2019〕10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07-25生效日期:2019-08-01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自2019年8月1日起,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其中,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通州区行政区域西边界,东至任港路、京榆旧线、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滨线(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区域。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市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行政区域五环路(含)以外部分,房山区行政区域,以及门头沟区、顺义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和延庆区部分行政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其中,门头沟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增峪路、大峪南路、高家园路、新桥大街组成的边界,东至石担路,北起门头沟路,南至葡山路的区域。

  顺义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西环路、顺白路组成的边界,东至右堤路,北起白马路,南至顺平路的区域。

  昌平区部分行政区域包括,一是西起京藏高速公路,东至朝辛路(东段)、昌金路组成的边界,北起西关路、西环路、北环路、朝凤庵路、水库路、朝辛路(北段)组成的边界,南至怀昌路的区域;二是西起昌平区与海淀区交界,东至昌平区与顺义区交界,北起北清路,南至昌平区与朝阳区交界的区域。

  平谷区部分行政区域包括,一是西起洳河,东至平乐街、向阳南街组成的边界,北起北环路,南至新平南路、海关南街组成的区域;二是西起体育中心西路,东至洳河,北起平谷大街西延线,南至鲁各庄南一路的区域。

  怀柔区部分行政区域包括,一是西起龙山路、环湖路、京密引水渠组成的边界,东至开放路,北起富乐大街,南至南华大街的区域;二是西起范崎路,东至111国道,北起雁栖湖北路,南至雁栖湖南路的区域;三是西起111国道,东至沙河,北起京密引水渠,南至101国道的区域。

  密云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京沈线(不含),东至檀西路,北起京沈线(不含),南至水源路的区域。

  延庆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京礼高速公路,东至妫川路,北起团结路,南至百康路、百泉路组成的区域。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自2019年8月1日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号)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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