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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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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潍政字〔2016〕24号

颁布部门:潍坊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6-06-30生效日期:2016-06-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在“三八六”环保行动奠定的坚实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不断深化“三八六”环保行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强化“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推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强化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加强水环境管理,全面提高生态美丽潍坊建设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水生态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白浪河、弥河、张僧河、潍河等市控及以上重点河流稳定消除劣五类水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城市建成区(县级政府驻地,下同)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峡山水库、白浪河水库等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要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市控及以上重点河流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水环境风险得到控制,水环境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根本改善,水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

  1.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全部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全部指标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以中心城区及不稳定达标河流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上实环境城西(潍坊)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潍坊上实环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潍坊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康达环保(高密)凤城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康达环保(高密)水务有限公司、康达环保(高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第二污水厂处理工程、青州市清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青州市高柳污水处理厂等9座污水处理厂,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逐步提升到40mg/L、2mg/L、15mg/L和04mg/L以下。(市市政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一律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或达到再生水利用要求。按期完成青州市谭坊镇污水处理厂、坊子坊安污水处理厂和九龙街道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厂的新扩建任务,到2020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5万吨/日。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所有重点镇和小清河流域重点保护区内所有建制镇实现“一镇一厂”。(市市政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各级政府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解决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低、污水溢流等问题,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确保新建污水处理厂当年运转负荷率不低于60%,运行3年后不低于75%。科学调配白浪河、虞河控制单元内污水处理厂水量,彻底杜绝市政箱涵溢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和所有城(镇)区新建道路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建城(镇)新区均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管网。2016年底前,完成峡山主城区污水泵送工程、寿光先进制造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台头镇工业区污水管网改造和配套建设工程、安丘文化路污水管网工程等项目建设,全市新增污水管网360公里。(市市政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按省定时间要求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以解决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加快整治城市黑臭水体。2016年8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治理情况,2016—2020年,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分别达到40%、60%、80%、90%和95%以上。(市市政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对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禁止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所有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建成潍坊市城区和昌邑市污水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到2017年底,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工作,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进一步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到2020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市市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标准领先、强化监管、倒逼转型、淘汰污染”的原则,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造纸、化工、化纤、印染、钢铁、焦炭等重点行业以及峡山水库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汇水区等敏感区域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制定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按规定实施相关行业新建项目限批。(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并登记造册。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染料、造纸、电镀、炼焦、炼硫、炼砷、炼油、农药、淀粉、鱼粉和石材加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提高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所有排污单位达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治污水平,以氨氮、总磷、全盐量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和造纸、化工、化纤、印染等废水排放量大的行业为重点,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完成山东东方宏业化工有限公司、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等企业废水处理再提高工程。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完成造纸、焦化等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推进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强化滨海开发区、朱刘工业园、侯镇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各类工业集聚区要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对逾期未完成的,按规定实施涉水新建、改扩建项目限批,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化工集聚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建设与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全市重金属污染排放状况基础调查,采取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控制新增污染。新建、搬迁化工、电镀等涉重金属排放项目必须入园管理,现有企业逐步实现园区化。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重金属环境监测、监察,提升企业内部重金属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按照山东省河流湖泊和入海口滩涂底泥重金属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对虞河潍坊段污染底泥实施疏浚,施工过程中,要使用定位精度和挖掘精度高的底泥疏浚设备,降低设备施工对底泥的扰动,防止造成水体二次污染。(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寒亭区、昌邑市政府,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对小清河潍坊段污染底泥实施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参与,青州市、寿光市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农村污染综合整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到2020年,新建或改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示范工程130个,畜禽养殖标准化程度达到8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积极推广“养殖-粪污处理-种植”结合的生态农牧业发展模式。探索建立畜禽养殖等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到2018年底,全市化学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5%。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化肥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河滩、湖滩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全市综合治理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分别达到国家和省要求。(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2016年,建成60个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设施或接入城镇管网;实施500个保留村庄整治提升工程,实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到2018年底,改造农村厕所41万户,基本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确保农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处置。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巩固农村生活垃圾县乡村收集处理全覆盖治理成果。(市住建局、市市政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深化“以奖促治”,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完成135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防治渔业养殖污染。未取得养殖许可证禁止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作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活动,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采用人工投饵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作业造成水质污染的一律予以取缔。渔业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建立渔业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在近岸海域严格按照《山东省海洋功能规划》划定的养殖区开展水产养殖,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省级限定面积内。(市海渔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实施非标准船型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加快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难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市交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海渔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潍坊海事处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完成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点、船舶制造厂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加快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2017年底前,所有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设施达到建设要求。依法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建设改造任务。(市交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海渔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潍坊海事处参与;寿光市、昌邑市政府,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载运船舶实施动态监控,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船舶申报、审批、签证制度。在各油类作业点作业前布设围油栏。制定港口、码头、装卸站水环境应急计划。强化水上事故险情预防布控,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加强应急演练,提升水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市交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环保局、潍坊海事处参与;寿光市、昌邑市政府,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推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1.严格执行用水管理制度

  (1)控制全市用水总量。到2020年底,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9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GDP取水量降低到20立方米以下。严格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加强取用水计划动态管理,对突破取用水总量指标的实行区域限水。(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严格用水计划管理,加强用水计划动态管理,计划总量严格控制在公共供水单位取水计划内,根据情况压减和调整用水计划。(市市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发展农业节水。实施部分水库、引河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减少输、配水环节损耗,2020年底前,完成青州仁和水库等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年新增节水能力3000万立方米。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为龙头,发展以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为主要内容的田间节水工程建设,逐步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到2020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8以上,基本实现农业灌溉节水化。(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烟草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抓好工业节水。鼓励企业加大节水设施投入,对传统产业进行设备更新和节水工艺、技术改造,积极引进和应用先进节水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消耗。加强企业内部生产环节水处理工艺改造,增加循环水利用设施,提高企业内部水重复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低到10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5%以上。(市经信委牵头,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强城镇节水。强化公共供水管网改造提升,加强供水管网检测、巡查、维修和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2020年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控制在9.5%以内。(市市政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湖及引水干渠排污口监督管理。按照省里要求,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建立科学合理的闸坝联合调度体系,制定实施水量调度管理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实施再生水综合利用

  (1)编制实施中心城区节水专项规划。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雨水收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资源,重点提高饮用水水源区再生水利用率,减少入河量,替代工业生产、生态绿化道路清洗的新鲜水开采。火电、钢铁、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要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市市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规划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建景观用水必须使用再生水作为主要补充水源;全市日处理量大于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基本实现再生水全循环、全回用。(市市政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中水利用设施。2016年起,已建成的单体中水利用工程要实现全部正常运转。(市市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强化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1.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

  (1)科学划定生态红线。2016年底前,完成市级生态红线划定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生态红线分区和边界勘定工作,将重要水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与水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细化分类分区管控措施,做到红线区域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优化空间布局。按市政府统一部署,按计划依法推进市区北部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到2020年,涉水重点污染企业全部退城进园、改造升级。(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海渔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配合省环保厅开展辖区内重点河流环境风险评估,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编制完成现有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风险源清单和转移搬迁年度计划,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留足城市水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和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界限,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确保城市规划区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市政局、市住建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1)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尽快完成饮用水水质基线调查,确定重点监测、监控的水质指标。市级及各县市区与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级及各县市区分别自2016年、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开展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勘定水源保护区边界范围,设置界标和宣传牌;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调查,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全市800余个加油站的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国土局、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落实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市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全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流域湿地建设与修复

  (1)建设河道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推广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农村地区,以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为重点,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完成潍河、弥河、汶河等重点河流河段生态湿地建设。2016年底前,完成青州弥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丹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安丘拥翠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等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临朐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工程、汶河蒋峪段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项目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禹王国家湿地公园(试点)等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坊安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等项目建设。(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强化已建湿地的日常管理。将现有人工湿地净化工程的正常运转纳入日常管理,明确责任部门,提供必要的运行资金,确保水生植物群落的稳定性,恢复河道自然净化能力,使现有人工湿地发挥应有的净化和水质保障作用。(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峡山湖开展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开展珍惜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配合省里开展小清河流域生态健康调查与评估,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市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推动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1)开展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建立陆海统筹的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莱州湾综合整治。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虞河等省控重点入海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其他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加强沿海海洋化工和石化产业园区内企业的污染治理与监管,确保全面达标排放。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按照国家、省要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市环保局、市海渔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海洋生态修复与保护。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加快沿海防护林带建设,增强防风固沙和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的能力,营造海陆生态缓冲区。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省级确定的目标。(市海渔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强水环境管理

  1.落实水环境管理制度。依法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按照国家和省进度安排,将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按照省里要求,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控网络,逐步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监督性监测。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重点推进在线监测,逐步实现省控以上河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全覆盖。完善市、县两级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市控以上河流控制断面、污染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和化学物质监测、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健全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自2016年起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着力完善上下结合的独立调查工作机制、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进一步完善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工作程序,采取专项检查、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流域、行业、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查处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未批投入生产、未验收投入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海渔局、市卫计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强企业监管。全面实施排污企业“红黄牌”管理,逐一排查各类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强化水环境风险防控

  (1)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全面摸清沿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自2016年起,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监控评价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提高环境安全预警能力。科学设置河流、水库预警监测点位,建设化工园区、涉重金属排放园区环境安全防控平台。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预警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县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以水源地、沿海陆源溢油污染、石化企业、危化品企业等为重点,抓好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利用全球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载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强化跨河道路(桥梁)事故险情预防布控,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提升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市交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坚持党政主导。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将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差的,进行约谈、限批。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3.加强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完善部门联动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二)强化政策支持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理顺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价格体系。(市发改委、市市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完善收费政策。贯彻落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制度,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建立健全PPP制度体系。(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公益性领域,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环境保护的违法信息纳入金融业统一征信服务平台,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深入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强科技支撑

  1.加强技术成果研发与推广。开展黑臭水体治理、水生态修复技术等前瞻性、基础性和关键性技术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以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推进环境绩效合同等综合环境服务。(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强化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排名。对水环境状况差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相关环境保护评先创优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深入开展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黑臭水体“随手拍”、“晒企业治污、晒环保监管”等活动。完善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附件: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控制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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