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1日
龙泉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强化耕地总量管控,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4〕6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垦造耕地、耕地功能恢复、建设用地复垦、耕地提升(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等。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省、丽水市有关规定标准。
二、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政策处理、项目推进;确认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农户房屋拆除的占地面积,组织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论证、听证;负责项目涉及林地、园地、荒滩等用地的报批;负责项目区日供水量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督促、指导工作;负责项目新增耕地的确认、项目验收、资料收集、年度耕种管护初验、申请市级查验;负责信访维稳等工作。
(二)市发改局:负责项目招投标的指导、协调,以及项目区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等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工程变更审核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等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治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组织项目选址、做好地类变更、核定补充耕地数量;负责立项和竣工等材料审核、上报、归档、报备入库;负责指标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鉴定验收工作,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负责后续种植管护的指导、监督,组织年度的耕种管护验收;负责宅基地复垦工作中农户搬迁补偿等工作。
(六)市林业局:负责审查土地整治项目区涉林用地情况;负责生态公益林的核对;负责项目区林道审批等工作。
(七)市水利局:负责项目区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指导工作;负责水利设施、水土保持措施的技术指导和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监督、指导等工作;负责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负责组织水资源保有量计算报告书的论证及批复等工作。
(八)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指导。
(九)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十)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十一)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项目实施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统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政府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招投标、公告、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二)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
(三)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25度以上陡坡地、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河流湖泊管理范围等不稳定利用区域内,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上级有另外规定可以实施的,从其规定。
(四)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选址踏勘申请,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根据各部门职责出具选址踏勘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通过选址踏勘的地块在涉及的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地形测量、规划设计和概算编制,新增水田项目编制水资源保有量计算报告书并报送市水利局审查论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拟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完善相关立项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归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进行立项审批。
项目区新建机耕路涉及林地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批林地使用手续;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须按规定组织论证、听证。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地理条件、政策处理等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单次变更调增金额未超过20万元且工程总造价和亩均造价调增幅度对比预算均未超过10%的,可由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设计修正图纸,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确认后实施。在项目结算审核前,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地类变更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做好补充耕地质量鉴定验收工作。
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等实地检查后自验合格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验收合格项目由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做好整改,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认整改成果后,由监理单位出具项目竣工总结报告。验收不合格项目,整改后须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重新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验收。
验收通过后上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发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项目报备入库、申请上级部门抽查复核等工作。
五、资金管理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已立项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与农户在签订《房屋拆除(腾退)与宅基地复垦协议书》并拆除房屋后,向农户发放50%复垦奖励,剩下50%复垦奖励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发放。房屋拆除补偿标准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后续管护
(一)土地整治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验收项目清单、图件及相关资料移交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监督项目的后续管护工作和地力提升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后续耕种管护验收。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是项目后续管护、种植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落实管护与种植工作。项目耕种管护监管期内,水田须种植水稻等上级认可的水生农作物,旱地须种植玉米、薯类、豆类等上级认可的农作物。项目耕种管护监管期为五年(上级对管护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管期自市人民政府出具项目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计算,监管期到期后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日常耕地管理。
(二)项目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市人民政府出具项目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计算。两年内无质量问题,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意见书后拨付质量保修金。两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拨付质量保修金。施工单位不履行整改义务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整改,整改经费在质量保修金中列支,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整改经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施工单位追缴。
七、奖惩机制
(一)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种植和工程维护管理,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保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土地整治相关从业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恪尽职守、遵守廉洁纪律,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市人民政府对未占用耕地但实施了垦造或恢复耕地的组织实施单位依据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八、附则
(一)社会资本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其他政策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