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以下简称《条件》)精神,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活动。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将《条件》作为指战员岗位大练兵的重要内容,迅速组织消防监督人员、消防文员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开展专门学习。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公布《条件》内容,重点突出与以往规定的变化之处,广泛宣传给群众带来的改革红利。
二、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工作。《条件》印发后,各地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再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也不得变相设置从业限制、准入门槛。已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申请的,要立即停止审批、退回申请材料,并做好政策解释。同时,符合《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从业活动,原颁发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和临时资质证书不再作为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条件,也不再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能力的证明。
三、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局已经启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修改工作。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提升服务质量。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要结合发现的火灾隐患倒查消防技术服务质量,重点核查《条件》落实情况及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