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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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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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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环函〔2019〕234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功能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区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工作部署,严格涉挥发性有机物建设项目准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推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并做好工业企业环评服务指导工作,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珠海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要求,现就我市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VOCs排放量大于300千克/年的新、扩建项目应当执行总量替代制度,实行污染源“点对点”2倍量削减替代。

  二、VOCs排放量小于300千克/年的新、改、扩建项目不需要执行总量替代制度,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计入项目所在地区(功能区)新增总量。

  三、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如不增加VOCs排放量,不需执行总量替代制度;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如增加VOCs排放量,增加的VOCs排放量需执行总量替代制度,实行污染源“点对点”2倍量削减替代。

  四、建设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总量减排目标进度滞后于时序进度的区(功能区),不得审批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在机构改革完成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的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功能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VOCS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的意见,并按照附表1填写VOCs指标来源说明;机构改革后由相应牵头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管理文件。

  六、在机构改革完成前,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VOCs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替代削减管理台帐,按照附表2建立减排项目清单数据库,记录建设项目名称、编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审批意见及项目建成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机构改革后由相应牵头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管理文件。

  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新、改、扩建和减排项目涉及VOCs排放量,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要求核算。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VOCs总量控制内容,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

  八、“可替代总量指标”为工业企业2016年1月1日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可形成的年排放削减量,或者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

  九、对于辖区污染物总量指标不足需全市统筹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安排。

  十、各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每半年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汇总报市生态环境局(按附件1、2填报)。

  附件:1.新建项目VOCs总量指标来源说明

  2.新建项目和减排项目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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