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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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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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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湛府通〔2019〕32号

颁布部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11-18生效日期:2019-11-18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机械。

  二、禁用对象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的III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范围(附地图)

  (一)湛江市区主城区片:国道325线(文车村口)—疏港大道—鸭槽干渠—瑞云南路—黎湛铁路—机场路—湛江机场—南柳河—新湖大道—疏港大道—兴港大道—东侧海岸线—军民闸口—调顺岛东侧海岸线—湛江电力有限公司—乡道671线—海田路所含区域。

  (二)坡头区片:麻斜海东岸—龙王湾以南—海东快线—省道081线—省道373线—麻坡路(乡道705线)—麻斜路—麻斜渡口所含区域。

  四、管理要求

  (一)在“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上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务、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务、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为宣传教育期,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工程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五、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有效期为5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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