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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致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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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20-03-06生效日期:2020-03-06

各排污单位:

  实施排污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将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部署,我省将在4月底完成33个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的清理整顿,9月底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发证登记工作;新建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各单位应自觉遵守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或进行排污登记。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将予全力支持。相关指引详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2878159.html),各单位也可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作进一步咨询。

  希望各单位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主动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履行好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共同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广东做出我们的贡献。

  感谢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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