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安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2019年12月11日,青秀区通业平安佳园小区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造成95辆电动自行车烧毁,7辆小汽车不同程度烧损。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小东,市长周洪波、常务副市长张文军等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排查隐患,强化事前防范,堵住安全漏洞,严防此类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发生,明确相关部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自治区安委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91号)及《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九九冬春平安行”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消办〔2019〕43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府牵头分析研判,制定排查方案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召开一次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专项工作会议,组织工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应急、消防、市场监管、交警、综治网格中心、邮政等部门分析研判本地区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规律特点,找出目前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细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成立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政府和行业部门责任领导,制定出台专项整治方案,全面压实基层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管职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推动联合排查整治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联合检查,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按照行业监管职责落实整改责任。住建、应急、公安、消防、综治网格应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地下室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开展摸底排查,约谈生产销售企业,督促其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对生产、销售、维修、仓库等场所进行排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三无”产品、冒用认证证书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和非法改装原厂配件、外加或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的行为。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5/T 1553)要求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安全充电设施;结合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逐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新型消防设施和灭火技术的推广应用。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部门要督促外卖、快递企业站点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置安全充电装置,并加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行为,加强整治教育、依法进行处理。
三、强化宣传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行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和网络新媒体、户外楼梯电视、居民住宅区板报、公示栏等曝光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改装企业和单位,宣传“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和违规改装、停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及电动自行车火灾预防公益广告。消防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作为消防宣传“七进”的重点内容,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向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提供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防范要点等宣传资料。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要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较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居民住宅区、出租屋等场所,普及火灾逃生自救、报警、疏散技能,增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各县(区)、开发区安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将落实情况于2020年2月20日前报市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