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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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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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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

颁布日期:2020-03-03生效日期:2020-03-0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当前,正是我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全省各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网上办公的优势,畅通环评审批,减少办事跑动,减少人员聚集,进一步降低病毒传播风险,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做好我省疫情期间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环评网上办理

  建设单位可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开展环评文件网上公示,可通过各地网上平台向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线递交审批申请。各级审批部门要按照环评审批办事指南有关要求,及时在线办理相关申请,减少办事人员出门次数。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咨询服务,引导建设单位进行网上办理。

  二、加强对线下办事大厅的防护

  引导确实需要到现场办事的建设单位,先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网上预约,减少现场停留时间。要维护好现场秩序,提醒建设单位做好个人防护。

  三、拓展环评审查渠道

  为减少疫情期间的人员集聚,审批部门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评估单位等沟通环评技术评估有关事宜。疫情期间可通过函审方式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踏勘可通过视频、照片等方式开展;核查重点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地质公园、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区,核查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若必须提交纸质材料,建设单位可通过快递等方式向审批部门递交。

  四、做好环评应急保障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省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临时性新、改、扩建或转产的建设项目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上述临时性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或先开工后补办环评手续。

  五、豁免医疗机构应急设施环保许可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场所)需要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医疗机构自行或在邻近医疗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的,在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环境敏感区的前提下,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手续,只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上报备即可运行。处置医疗废物单位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可自动延期,待疫情结束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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