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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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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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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33号

颁布部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法律效力:法规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保护类

颁布日期:2020-03-17生效日期:2020-03-1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8月9日被《关于印发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年8月版)的通知》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根据当前防控形势和全面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我们组织编制了《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本指引从普通公众、特定场所人员、重点人员以及职业暴露人员进行分类,并对不同场景下戴口罩提出科学建议。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3月17日

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

  科学戴口罩,对于新冠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具有预防作用,既保护自己,又有益于公众健康。目前,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为引导公众科学戴口罩,有效防控疫情,保护公众健康,特提出以下指引。

  一、普通公众

  (一)居家、户外,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

  防护建议:不戴口罩。

  (二)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办公、购物、餐厅、会议室、车间等;或乘坐厢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对于咳嗽或打喷嚏等感冒症状者。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对于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的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二、特定场所人员

  (一)处于人员密集的医院、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超市、餐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社区和单位进出口等场所。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在监狱、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学校的教室、工地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日常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其他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重点人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职业暴露人员

  (一)普通门诊、病房等医务人员;低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医务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警察、保安、保洁等。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医务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三)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五、使用注意事项

  (一)呼吸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和面具,佩戴前、脱除后应洗手。

  (二)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

  (三)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四)佩戴多个口罩不能有效增加防护效果,反而增加呼吸阻力,并可能破坏密合性。

  (五)各种对口罩的清洗、消毒等措施均无证据证明其有效性。

  (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次使用,累计使用不超过8小时。职业暴露人员使用口罩不超过4小时,不可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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