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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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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保监局 江苏省老龄办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8-15生效日期:2014-08-15

各市、县(市)民政局、老龄办,苏州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保障能力,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引导

  各地要站在推动本地区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高度,以实现为老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目标,加快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全面普及。要通过政策宣传、保费补贴等方式,积极动员、引导养老机构通过参加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提高机构抵御风险能力;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明确投保方式流程,主动对接养老机构投保需求,为机构住养老人构筑一道安全养老屏障。

  二、把握原则,明确目标

  (一)政府主导,托底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机构参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项目,有效化解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机构筹集等多种方式解决保费问题。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全额承担入住养老机构的“三无”、“五保”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保费支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财政全额负担保费的参保模式。鼓励养老机构组织或出资为入住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提高保障程度。

  (二)积极推动,明确目标。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性,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全面铺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相关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保险意识。力争到2014年底,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到2015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养老机构应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并覆盖全体住养老人。

  (三)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运行管理要以市场化运作模式落实。引导保险业、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多方积极参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实施、机构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有效降低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监督、规范管理

  各地要以养老机构责任险为抓手,加强对养老机构监督检查,督促养老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从源头上把各类责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各地安排用于补贴保费的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变更资金用途或截留使用;住养老人发生意外事故符合赔偿条件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赔付责任,做好善后工作。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引导、监管、创新养老机构责任险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民政厅、江苏保监局和省老龄委办公室。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保监局 江苏省老龄办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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