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9-08生效日期:2020-09-08

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各派出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7月23日发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规定》,现要求如下:

  一、按照《规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自2020年9月1日起,在新立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着重调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并收集相关证据。

  二、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金额裁量。

  执法人员在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出罚款金额的建议,并附上裁量适用依据。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网上办理系统已在案件调查报告的“处罚建议”栏中增设“江苏基准”按钮,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时可在其中根据案件调查情况选择相应的裁量表,并按照《规定》计算罚款金额,填写裁量建议。

  三、按照《规定》适用从重从轻处罚。

  (一)从重处罚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符合《规定》第十条情形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决定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予以处罚的,必须有相关的集体讨论过程的记录。

  (二)从轻处罚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符合《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具体如下: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的,可以在法定最高罚款数额7%的幅度内降低处罚款。

  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的,可以在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4%的幅度内降低处罚款。

  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的,可以在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的幅度内降低处罚款。

  特此通知。

  附: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8日

同地区相关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2023版)》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深入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广州市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方案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清单(2024)》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23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深入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广州市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方案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清单(2024)》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23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