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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已废止)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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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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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环规字[2020]2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8-25生效日期:2020-09-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7月10日被《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环规字〔2023〕1号、中环〔2023〕106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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