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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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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应急〔2020〕34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0-05-26生效日期:2020-07-01

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信用办,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信用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激励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有效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的通知》(苏发改信用发〔2019〕820号)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规定实施。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服务的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按照以下办法实施:

  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考核按《常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和管理办法》(常安监〔2018〕157号)实施。

  2.保险机构的信用考核按照《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常安监〔2018〕24号)实施。

  3.安全生产专家的信用考核按照《常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常安监〔2017〕129号)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全面采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的结果数据,建立形成全市统一、专业的信用基础数据库。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意见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各辖市、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据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和规范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类型,明确本地区安全生产信用“惩戒名单”确认标准,完善联合惩戒管理制度,推进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 信用承诺申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及信用公示制度,制作并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公示安全生产信用履行情况报告,接受各方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应使用“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申报系统”及时登记申报、变更承诺等信息,每年1月份前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信用履行情况。

  第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作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书(附件1),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登陆“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子系统”,审核本辖区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承诺书、安全生产信用履行情况报告登记事项。

  负责登记审核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的问题并退回企业进行补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承诺申报与现状不相符合的,应及时指出并在信用管理子系统内予以反馈,督促企业重新变更申报。

第三章 信用记录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记录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负面清单(附件2),以及政府部门提出的重点工作要求和措施落实情况。信用记录的表现形式可以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实时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 “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子系统”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实时关联、汇总、生成“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数据”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数据”,作为判定、管理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和惩戒名单数据库主要依据。

  第九条 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采集”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符合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进行核实、取证、建立完善档案,维护基本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主要通过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实时采集,并按信用记录的具体考评分值(附件3)进行增减。

  (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完成情况,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子系统”自动比对产生;

  (二)依法通过审批备案考核的信用情况,由“安全生产许可备案审批子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子系统”实时关联产生;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用情况,由“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子系统”确认产生;

  (四)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情况,由“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子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子系统”“企业隐患自查自改子系统”等汇集产生;

  (五)被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执法的处罚情况,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管理子系统”生成产生;

  (六)可以采纳的其他信用记录情况,根据各级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给予的行政奖励或惩戒以及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产生。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服务的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分别由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介机构管理”、“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安责险管理”等子系统比对、关联产生。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考评和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动态管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信息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和“惩戒名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A级、B级、C级;应开展而未开展标准化达标升级的企业定为D级;严重失信企业定为E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逾期后未及时复评,视作D级。

  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单次考评扣分达5分以上(含本数)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扣分达15分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安全生产信用考评每扣满10分自动下降一个信用等级,奖励每超过10分自动上升一个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子系统”信用数据库为依据,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重点监管,督促其及时整改,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统一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信息查询。

第五章 惩戒名单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作为“惩戒名单”的重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考核扣分满30分即列入市级安全生产“惩戒名单”管理。从业人员被司法机关追究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或者司法机关出具司法建议书建议列入“惩戒名单”的、信用考核扣分满10分的列入市级安全生产“惩戒名单”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纳入“惩戒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惩戒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惩戒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数据,除系统自动比对、筛选、关联和采集的信用数据外,其他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要由行政执法人员核查、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纳入该企业信用数据库。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安全生产“惩戒名单”企业时,应在“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进行流程化登记。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通过。

  第二十条 符合列入“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在正式列入“惩戒名单”前,应急管理部门应制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列入“惩戒名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经告知、复核等程序维持原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惩戒名单”数据入库后在6个工作日通过常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信用常州”网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高信用等级,并规范运行。加强安全生产信用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纠错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与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大数据中心、发改、工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文明办、海关、税务、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的互通共享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守信激励。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优先考虑评先评优推荐和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专项资金的获取资格;开辟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对A级、B级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联合奖励。

  1.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予以优先考虑;

  2.在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3.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予以优先考虑;

  4.在落户政策和出入境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优化服务;

  5.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联合激励对象;

  6.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7.下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A级20%B级10%的费率、下调工伤保险A级10%B级5%的费率;

  8.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办理;

  9.引进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时,给予相关支持;

  10.将其守信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重要参考依据;

  11.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重要内容;办理通关业务时,可适当降低审核或布控查验频次;

  12.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

  13.办理药品经营审批事项时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14.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15.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等先进时优先考虑个人信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纳入E级、“惩戒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纳入“惩戒名单”的从业人员要开展失信惩戒。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对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组织主要负责人重新参加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失信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联合惩戒。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动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对纳入“E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以下联合惩戒。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3.暂停享受财政资金的扶持、奖励和补助资格;

  4.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5.上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30%的费率;

  6.在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内被纳入“E级”管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常人社发〔2017〕146号)规定浮动的基础上上浮10%,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7.在建设项目招标、货物招标、公共工程项目招标、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管理工作中,采用综合评标法且设置信用分的,信用分减半。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动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对纳入“惩戒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实施以下联合惩戒。

  1.依法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和科技项目;

  2.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3.依法限制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获取政府性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4.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5.上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50%的费率;

  6.在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内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浮动的基础上上浮20%,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7.将其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8.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认证证书;

  9.严格、审慎审查其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10.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其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11.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黑名单”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12.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

  13.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4.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5.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记录根据企业最新状态实现实时调整。涉及行政处罚的失信行为可以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应急管理部门申报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企业须对行政处罚失信行为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4),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上传至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子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不良信用记录自动恢复正常。在“信用中国”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九条 列入“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落实整改,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惩戒名单”条件的行为,在管理期限届满前提出撤销申请,并向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提交信用报告,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4)。经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上传至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子系统,撤销其“惩戒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不良信用记录自动恢复正常。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托“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使用的“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子系统”,全面、真实、动态记录守信和失信数据信息,实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分级查询统计管理。

  积极推进“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子系统”与“常州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江苏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常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互通共享。

  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强化使用“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培训考核结果、许可备案信息、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执法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等信息,保障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科(处)室,落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大力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异议处理、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督查、考核相关部门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常安监〔2016〕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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