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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及时明确尾矿库安全责任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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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应急函〔2021〕113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26生效日期:2021-03-26

各有关市及宿松县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将2021年度尾矿库安全责任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长、县(区)长是尾矿库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企业必须明确尾矿库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巡坝负责人。实行严格的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坚决防止挂空档,流于形式和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请有关市及宿松县应急管理局将本辖区尾矿库安全责任人一览表(见附件)于2021年4月底前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厅将予以公示公告。

  二、已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公告销号的尾矿库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监管。正在实施销号工程的尾矿库仍然填报责任人。 2021年销号并经县(区)以上政府公告的尾矿库要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联系人:刘景福,电话:0551-62998744,邮箱:45295907@qq.com

  附件:安徽省尾矿库安全责任人一览表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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