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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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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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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工信部联安全〔2021〕48号

颁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1-04-22生效日期:2021-05-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
  现将《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2021年4月22日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要求,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应急产业,优化安全应急产品生产能力区域布局,支撑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各地科学有序开展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应急产业是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安全防范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专用产品和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基地是以安全应急产业作为优势产业,特色鲜明且对安全应急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及产业链优化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以及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分为培育期和发展期两个阶段。处于培育期的示范基地属于创建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基地和示范基地创建单位[以下统称示范基地(含创建)]的申报、评审、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统筹示范基地(含创建)的评审、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基地(含创建)的初审和上报等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基地(含创建)培育。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示范基地(含创建)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综合类是指相关产品或服务涉及多个专业领域,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规模效益突出的示范基地(含创建);专业类是指相关产品或服务在某一专业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较高,具备一定规模效益的示范基地(含创建)。
  具体申报条件应满足产业构成、创新能力、发展质量、安全环保、发展环境、应用水平等6方面指标要求,详见《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和科技主管部门的联合上报文件和初审意见。
  (二)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书(附件2)。
  (三)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表在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http://safetybigdata.org)申报系统里打印。申报表中涉及的产业规模数据以当地统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
  (四)涉及第八条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定期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遴选和评审工作。
  (二)申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自愿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申请,并登陆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开展审查,联合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提交审查意见扫描件,纸质版一式三份分别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第四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答辩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站及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且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命名。其中,综合类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专业类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一)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培育期满三年后,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评估,满足示范基地条件的,由三部门联合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未满足示范基地条件但评估认为具备创建单位条件的,培育期可延长两年,两年内再次评估仍未满足示范基地条件的,公告撤销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示范基地经定期评估未满足条件的,由三部门通报、责令整改,两年内再次评估仍未满足条件的,公告撤销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二)对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每年3月底前,示范基地(含创建)应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至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的,可撤销其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示范基地(含创建)内的应急物资将作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纳入工业应急管理能力体系。要按要求将相关企业产品、生产能力、库存等相关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及时保障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发展予以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在产学研合作、技术推广、标准制定、项目支持、资金引导、交流合作、示范应用、应急物资收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等方面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内单位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期满两年后可直接申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支持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培育。

  第十七条 已批复的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与《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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