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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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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内应急字〔2021〕69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6-22生效日期:2021-06-22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强化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决定自2021年6月至12月,开展全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持续推动落实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明查暗访等重点工作任务,压实外包工程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外包工程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发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和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发包单位。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是否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3.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4.是否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5.是否每半年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6.是否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7.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的承包单位是否超过3家,是否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8.是否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不清;9.是否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10.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承包单位。1.是否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其资质等级及范围是否与所承揽工程相符;2.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3.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4.是否对所属项目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5.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是否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学历、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6.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新入职人员是否经培训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无证上岗;7.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8.是否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9.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0.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1.是否向作业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7月10日前完成)
  
  各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及专家会诊,组织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本企业外包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逐条落实整改。
  
  (二)专项检查阶段(10月30日前完成)
  
  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组,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央企所属和采深超过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检查组,对辖区除盟市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检查以外的其他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要明确检查组工作责任,细化检查人员责任分工,对照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重点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双方进行签字确认,并下达相关执法文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对专项整治期间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地下矿山,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其复工复产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督查抽查阶段(12月31日前完成)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督查组,对各盟市、旗县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地下矿山企业外包工程自查、专项检查及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推动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外包工程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明确科(股)室负责人为联络员,抽调专业技术力量或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检查组,在详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总体进度安排,对有外包工程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进行全覆盖检查。要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对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查找资质能力、规章制度、责任落实、组织机构设置、专业人员配备、安全培训教育、监督检查考核以及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堵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漏洞,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请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将外包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21年7月12日前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发包单位“以包代管”,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的;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的;仍然使用淘汰落后设备、工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既要建立台账,又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督促问题隐患整改,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推动形成一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成果。从7月份开始,每月4日前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表格见附件);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舒立论,联系电话:0471-4820243。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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