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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区域名单(2021年度)》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区域名单(2021年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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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评〔2021〕168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7-27生效日期:2021-07-27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区域名单(2021年度)》。

  各联动区域的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区域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推进区域内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联动区域技术审查的有关要求,落实承诺整改事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园区管理部门落实整改要求。按照《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区域名单(2021年度)》中所列的联动区域四至范围和实施有效期,对符合联动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本市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有关规定,简化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并做好区域内具体联动项目的实施效果统计、评估和后续跟踪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结果,结合区域管理部门的申请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推荐,组织相关技术审核,并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定期更新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区域名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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