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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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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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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环办〔2021〕68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1-09-30生效日期:2021-09-30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内生绿色发展动力,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帮助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现对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免予处罚适用范围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豫环文〔2020〕177号)明确了8项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优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助力企业绿色发展的通知》(豫环办〔2021〕59号)对免予处罚事项进行了调整,公布了10项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以下简称“免予处罚事项”,见附件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对确实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的,依法免予处罚。

  二、严格适用相关程序

  省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见附件3),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省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制发《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4、5),通过案件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决定免予处罚的过程。

  三、加强执法记录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同时,做好承诺书、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附件1 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pdf

  附件2 承诺书模板.docx

  附件3 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docx

  附件4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docx

  附件5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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