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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沈阳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沈阳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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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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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人社函〔2021〕227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21-10-21生效日期:2021-11-01

厅劳动关系处沈阳、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沈阳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3元调整为19.2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6元调整为16.5元。

  二、抚顺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三、本溪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本溪县、桓仁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本溪县、桓仁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四、丹东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五、锦州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1300元调整为142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由15元调整为15.9元。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13.2元调整为14.3元。

  六、营口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七、辽阳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辽阳县、灯塔市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辽阳县、灯塔市由15元调整为15.9元。

  八、铁岭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5.9元。

  九、朝阳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5.9元。

  十、盘锦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十一、葫芦岛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城市、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2.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由1300元调整为142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城市、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15元调整为15.9元。

  2.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由13.2元调整为14.3元。

  上述地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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