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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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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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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应急〔2021〕79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9-07生效日期:2021-09-07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现将《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应急〔202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对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正确理解内涵要义,严格规范操作,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各种名目垄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将规范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具体抓部署、盯进度、抓落实,确保自查督查查得准、查得实,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三、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要认真落实应急〔2021〕61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等规定和要求,从6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必须立行立改、坚决整改到位。省厅将视情组织抽查督查。

  请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于9月20日前将自查督查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和相关意见建议报送省厅。

  联系人:周金静,电话:0591-87522302、18650799696,传真:0591-87529323,电子邮箱:fjyjtgcc@163.com。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9月7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应急〔202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近期,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检查发现宁夏石嘴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应急管理部门涉嫌搞垄断 石嘴山企业安责险只能通过一家中介买”的问题,反映出个别基层部门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不强,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走偏走样,与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不相符。对此,应急管理部党委高度重视、专门作出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举一反三,规范全国应急管理部门行为;必须严格守法,决不允许任性妄为;要加强自查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并自觉接受监督。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法治措施,是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一定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对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正确理解内涵要义,严格规范操作,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各种名目垄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作用。要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防止在实施过程出现不当和错误做法,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要注重把保险机构依照标准规范为企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决不能出现强制企业投保而企业又得不到应有服务的不公正不合理现象。要以保险为纽带,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快建立社会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二、立即开展自查督查。要针对国务院督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照以下6个方面深入排查和纠正:

  (一)是否存在以共保体或入围招标方式涉嫌市场垄断以及保险经纪公司“独家代理”垄断市场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将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打入应急管理部门账户或由应急管理部门指定账户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内容缺失或者服务不到位、质量差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置条件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厘定、保障范围、保险额度不合理,侵害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权益的问题。

  (六)是否违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

  三、严肃查处各类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必须立行立改、坚决整改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强化服务功能为目标,加快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一)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垄断经营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二)对将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置条件的要坚决取消。

  (三)对存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厘定、保障范围、保险额度不合理等问题的,要组织专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依法依规严格规范。

  (四)加快建立全国联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第三方评估制度和公开制度,全过程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的监督,对保险机构弄虚作假,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要严格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实施、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确保一查到底、以案促改。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将规范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亲自盯进度、抓落实,专人负责,自查督查要查得准、查得实,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一)要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责任落实,细化配套措施,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转化为保障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有力支持政策。

  (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要举一反三,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各环节行为,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作用。

  (三)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堵塞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漏洞;各级应急管理干部要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于9月25日前将自查督查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和相关意见建议报送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应急管理部将视情进行抽查、督查。

  应急管理部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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